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4316号
申请人: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468726026T,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附马街东金谷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468778248H,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镇江润扬交通工程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