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商南县双强集团,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集团(以下简称双强集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强建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商南县双强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商南县双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共同返还集资借款138158元及利息;二、由被告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共同返还入股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以(2018)陕1023执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8158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将于2020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执行款138158元的利息,双方自行给付到位。执行费2722元由被执行人双强集团、双强建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3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一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