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商南县双强集团、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1023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2月19日,汉族,住商南县。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集团,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集团、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南县双强集团、商南县双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集资款138158元及利息,入股款5000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集资款138158和入股款50000元后,剩余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以(2020)陕1023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集资借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62606.87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恢复。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利息计算截止时间有误,实际集资借款利息应为185566.26元,申请执行人***对该利息金额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5566.26元,同时自愿放弃追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3执恢1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