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4民初1160号
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仪塔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3129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某,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身份证号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丹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751427418。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德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