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1219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童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