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晗,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2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悝  元
审 判 员  赵  丽  萍
审 判 员  王  红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豪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