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496号
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6号院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旭达高端智造产业园101。
法定代表人:陈宇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多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一种机器人控制系统和方法、计算设备及存储介质,专利号:20191025××××.1】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请计算应缴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极***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陈 骏
人民陪审员 史治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钟亚伟
书 记 员 赵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