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海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73知民初1697号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可检测货物的自动导引运输车”】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官 健 人民陪审员  孙烟威 人民陪审员  伍慕贞
法官 助理  陈建辉 法官 助理  梁伊玲 书 记 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