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0号
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法官助理陈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