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邦农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华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邦农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1财保1597号 申请人:青州市华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大王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农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小崔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申请人青州市华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农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726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农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267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65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