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1民初1423号
原告: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沧州某某科学校,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某某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元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