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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7民初469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沧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5年3月底给付案涉货款,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73元,减半收取计429.87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田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