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财保1373号
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九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106661886H。
法定代表人:于树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支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AEGY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