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2060号
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九河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106661886H。
法定代表人:于树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支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AEGY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赋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