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019-30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223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