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55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通,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现沧南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河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杜国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朱文通、泊头市大运河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张友僧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