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普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大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1227号 申请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026056,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6642726076,住所地吉林身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大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5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元,由申请人沈阳奥普泰光通信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