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519号
原告:湖北志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南戴路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程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民,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268号当代城MOMA项目S2商业一层。
法定代表人:曹金花。
被告: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城街16号1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
被告: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300号南寒康乐小区2号楼一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双明。
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
被告: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3号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阮兵。
被告:潍坊英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商务公寓D36-302。
法定代表人:姜元芹。
被告: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道解放路466-472号泰昌城一期2层2室B19。
法定代表人:龙杰。
被告:湖北鑫富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罗豪。
原告湖北志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当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峥峰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宝茂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潍坊英标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联外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鑫富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志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志联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