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36431号
原告:北京汇通华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14号楼都市好梦旅馆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桥,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3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杨槐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彤,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汇通华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华迅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星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华迅公司,被告华融星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华迅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监控室看护费108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梯管理承包协议》,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其中2016年4月份未支付原告看护费10866元。原告在电梯管理承包协议到期后向被告要求支付以上费用,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融星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与原告沟通并签署协议,我方给付原告84500元,双方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再无经济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28日,汇通华迅公司与华融星座公司签订《京温服装市场电梯管理承包协议》,约定:华融星座公司委托汇通华迅公司承接京温服装市场楼内的乘客电梯4台、载货电梯3台、观光电梯1台,共计8台电梯的看护管理工作,看护管理费每月10866元,12个月共计130392元。2018年7月3日,汇通华迅公司向华融星座公司出具协议,载明:“北京汇通华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今收到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维保费用84500元(大写:捌万肆仟伍百元整)。届此,我公司和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京温服装市场电梯管理承包协议”及“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我公司与北京华融星座商贸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债务纠纷。”当日,华融星座公司给付汇通华迅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84500元。汇通华迅公司称其当时着急给工人发工资,不签协议拿不到钱,所以签署了上述协议。
诉讼中,汇通华迅公司称华融星座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电梯看护费10866元,华融星座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但称因双方在2018年7月3日达成的协议中载明再无任何债务纠纷,认为汇通华迅公司已经放弃该部分债权,故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7月3日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按照协议约定,原、被告之间再无任何债务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看护费1086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汇通华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元,由北京汇通华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