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号******************,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6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60115.79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讨论笔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讨论时间:2017年9月21日讨论地点:执行庭执行员:***、***、***记录人:***承办人:***讨论记录如下:***介绍案情: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6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60115.79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经办人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同意大家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2015)龙新执字第54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