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3089号之一
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93072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418376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2元减半收取为92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46元(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