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824号
申请人:无锡市天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MEY898。
法定代表人:孟庆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马墩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4183767Q。
法定代表人:张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天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天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85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市天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天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854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