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176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4183767Q,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豪,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丰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园林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990659.7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园林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0659.7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