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材集团北京华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航平北路3号国航进出口公司楼内A212室(首都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于静哲。
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2层40-221。
法定代表人:綦建虹。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41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航材集团北京华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九万二千三百零二元零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四千二百三十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子午线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