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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金箭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21554号 原告: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杨某。 原告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前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且本案不再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