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超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超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嘉兴丰威织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兴丰威织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镇西路17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YBK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超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七庄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55041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嘉兴丰威织针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超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嘉兴丰威织针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兴丰威织针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