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4644号
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兴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