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272号
原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旭日陆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场D区10号商业街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