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2603号之一
原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D区10号商业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旭日路26号(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明生物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本案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4月21日,本案中止诉讼。
该案于2022年5月18日恢复诉讼后,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雪利同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