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大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92-2号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89677。 被告上海率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0日,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