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392-2号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89677。
被告上海率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0日,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怀化新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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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