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4814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0,492.93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0,492.93元。 案件申请费1,322元,由天津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