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31083号
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院2号楼7层7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来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8层0806-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来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来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来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唤醒之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