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材料公司与河南某公路工程公司,重庆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3437号
原告:重庆某材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清河村4社68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2NEW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荣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荣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ATNQ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某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9573565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路工程公司,重庆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材料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材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0.22元,减半收取计4615.11元,保全费3235.11元,共计7850.22元,由原告重庆某材料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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