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8民初10220号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4.20元,减半收取计3,37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书 记 员
姚敏妤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