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泓美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二街2号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767502X2。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委托代理人:李耀恒,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孟,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村甘河路自编2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25702。
法定代表人:林广群。
关于广州市泓美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27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泓美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一)支付工程欠款22000元;(二)支付违约金(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补偿律师费4800元;(四)迳付仲裁费2431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泓美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邮寄通知、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富盟五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25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