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21民初1225号 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169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 15日起按年利率3.85%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022年1月14日,原、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091696.3元。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的材料货款未办理结算。2.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被告未盖章确认。3.逾期付款违约金不成立。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宜昌长江国际文化广场一标项目。2021年7月4日,甲方(买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卖方)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乙方向甲方供应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该合同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暂定5316119.3元,甲方指定保管员***和材料员***为甲方的收货人,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以到期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货物,并且提供送货日期的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单,载明日期、材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被告的材料员***在每张销售单上的签名。2022年1月14日,原告出具一份加盖其公章的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2021年6月20日-2022年1月14日送货材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明细, 应付金额4791696.3元,欠付金额2091696.3元,被告的材料员***和保管员***签字。被告在对账后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货款,下欠货款1091696.3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双方有结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下欠货款。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9169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3.7%从2022年1月14日算至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3元,减半收取7391.5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