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执10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址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1121民初122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向全国范围内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查询,于2022年1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1幢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房产,查封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实际冻结存款)且全国多家法院对上述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25日,本院依程序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或正在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