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异2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工业园玛瑙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31866474Y。
法定代表人:曹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6号佳誉福城花园小区1幢1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06920881。
法定代表人:鲁德宏,总经理。
第三人:鲁德宏,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27号白云雅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409010033。
第三人:王馥丽,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2020)鄂058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永盛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永盛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德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德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鲁德宏、王馥丽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红旗永盛公司称:申请追加鲁德宏、王馥丽为(2020)鄂0583执1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我公司与荆门德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枝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枝江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荆门德友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红旗永盛公司货款304810元。到期后,荆门德友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我公司于2020年1月1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我公司调查发现,2013年2月,王馥丽出资15万元到荆门德友公司,2013年6月马上转移11万。2015年6月26日,鲁德宏追加100万元注册资金,该资金系从银行贷款注资,当天验资后马上转给贷款银行100.1700万元(其中利息1700元)。同时荆门德友公司开业至今,公司账户一直与王馥丽私人账户混为一谈,公司账户收到资金马上转移到王馥丽私人账户上。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鲁德宏、王馥丽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
第三人鲁德宏称:1、关于2013年6月我公司提现11万元,王馥丽系我公司出纳,且经常有公司现金往来,有现金购货、代发工资等。经常有现金购货而后又由公司销售,货款又回到公司账户等现象;2、关于2015年6月26日由鲁德宏向公司汇入100万元投资款,然后又用于我公司还银行贷款使用,我个人认为与我给公司投资款无关。
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红旗永盛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德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鄂0583执147号,执行标的347389.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荆门德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0583执1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荆门德友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鲁德宏、王馥丽,双方系夫妻关系。鲁德宏占股92.5%、王馥丽占股7.5%,2013年公司成立后鲁德宏、王馥丽实际缴纳出资各15万元,余下17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缴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鲁德宏陆续缴纳出资170万元到荆门德友公司银行账户上。2013年6月20日,王馥丽从荆门德友公司账户转出11万元到其个人账户;2015年6月26日,鲁德宏在银行贷款后向荆门德友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后,于当天将1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本院认为: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后,该资产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项抽回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充足的基本原则。对于股东或发起人而言,抽回出资款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法定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而言,注册资本的缺失或不足,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该案中,荆门德友公司因生产需要向红旗永盛公司购买生产材料,下欠货款30多万元,荆门德友公司应当履行清偿义务,王馥丽在出资15万元后,未经法定程序即将其中11万元转入个人账户,鲁德宏在出资100万元到账后,马上转出,二人的行为明显属于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鲁德宏、王馥丽应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荆门德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鲁德宏、王馥丽为(2020)鄂0583执147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鲁德宏在抽逃出资100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王馥丽在抽逃出资11万元范围内履行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闫进峰
审判员 刘新建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