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飞宇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长某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灵川县某某农资经营部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长***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江口镇***苏塘组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灵川县**农资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桂北商贸城18栋11号。 代表人:**,系该企业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苏桥镇××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2民初136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灵川县**农资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灵川县**农资经营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064元,本院已对该存款予以冻结。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灵川县**农资经营部、**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2年6月8日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64元。2022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灵川县**农资经营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6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899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严 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