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99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飞宇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双江口镇杨柳村苏塘组15号。
法定代表人:高自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沙堡洲渔场。
法定代表人:陈红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执行人长沙飞宇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湘099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飞宇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企业湖南天泓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大通湖天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泓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等��家全资子公司,经查实,上述三家子公司全部股权已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无股息红利登记备案。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系承包大通湖湖泊的经营性收入,但该湖泊经营权已于2018年1月18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以[2017]长仲裁字第977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向大通湖区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发现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大通湖区××南正路房产证号为00××59、00××60、00××61房屋三套,已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查封,本院于2018年5月7日轮候查封上述三套房屋。于2018年8月30日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大通湖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大通湖支公司查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6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8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红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60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036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兆洲
审 判 员 黄 彬
审 判 员 黄泽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创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