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1民初1877号
原告:田某某,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丰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真龙镇荔园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5YBBXF。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第三人:万某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宋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5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