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02民初8646号
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xx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