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802民初1525号
原告:李某,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河镇旗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曾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华晟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