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335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某某居民,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蔡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广州某公司、张某、蔡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申请立案,本院编立(2024)粤0104民诉前调8420号,并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即本案。原告在本院依法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