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3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锦中街5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原审第三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南街(原一建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水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特迈迪凡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董荣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