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6483号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金峖某某(岫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峖某某(岫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院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