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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金峖某某(岫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6483号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金峖某某(岫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峖某某(岫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院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