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广瑞**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学,该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元地球物理有限责任。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大街**号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以下简称地质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正元地球物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区。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4月25日,上诉人地质研究所与被上诉人正元公司签订了《几内亚福雷卡里亚(Forecariah)铁矿勘探区物探及测量合同书》。后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该《合同书》规定,合同项目为几内亚福雷卡里亚铁矿区勘查,项目地点为几内亚国金迪亚省(KIndia)福雷卡里亚(Forecariah)市附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本案应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的规定,本案由应河北省省会所在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2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赵孟臣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