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慧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民初2963号
原告:东莞市**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大汾社区工业区勤科大厦B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00086804287A。
法定代表人:龙秋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明,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893622。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为2682.5元,由原告东莞市**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