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小民初字第176-2号
原告: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88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内,经营地址: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区昌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凤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7日,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坐落于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889号12栋厂房(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627.26㎡)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喻国弟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魏 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