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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申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内。
法定代表人:朱凤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朗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家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树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昌市和硕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黄声敏
审 判 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晶
代书记员